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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月英与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英,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01号原告:李月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符国强、陈绪,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房地产大厦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062620-X法定代表人:陈秀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英诉被告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英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月英负担。审 判 长  苏晓伟审 判 员  任 超人民陪审员  王 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