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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梅县地方税务局与向取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55号原告黄梅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曾杨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向取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县地方税务局与被告向取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县地方税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梅县地方税务局负担。审判员柯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赵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