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财与莫日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杨财,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莫日格吉乐图,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杨财诉被告莫日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巴彦乌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日格吉乐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财诉称,2014年10月19日,被告从我处借取人民币38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约定月息为80元。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莫日格吉乐图偿还借款本金3800元及利息760元(利息按0.02元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此后利息按0.02元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莫日格吉乐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年19日,被告莫日格吉乐图从原告杨财处借取人民币3800元,约定月息为8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并由被告莫日格吉乐图出具了一枚借据。此款到期后,被告莫日格吉乐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杨财的陈述及原告杨财提供的被告莫日格吉乐图出具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莫日格吉乐图应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杨财要求被告莫日格吉乐图按0.02元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莫日格吉乐图偿还原告杨财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560元,其中本金3800元,利息76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即0.02元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莫日格吉乐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嘎 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