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刘祥。申请人刘祥要求宣告刘金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刘祥与被申请人刘金芳系父子关系,2009年12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自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宣告刘金芳死亡。经查,刘金芳,男,1952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唐山市路北区凤南里凤南楼16楼3门8号,耳语残××人,与申请人刘祥系父子关系,于2009年12月9日走失,至今未归。2014年8月22日申请人刘祥来院申请宣告刘金芳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1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刘金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金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金芳于2009年12月9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金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唐佳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