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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新辉贸易有限公司与吴金狮、吴秀瑾、吴文武、吴萍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新辉贸易有限公司,吴金狮,吴秀瑾,吴文武,吴萍娜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泉州市丰泽新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滨工业区新辉大厦A座二楼。法定代表人王辉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侬,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狮,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秀瑾,女,1961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吴文武,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吴萍娜,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泉州市丰泽新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狮、吴秀瑾、吴文武、吴萍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丰泽新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48元,减半收取为4974元,经减免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泉州市丰泽新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清波速录员  XX鑫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