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瑞仁与山东康泰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仁,山东康泰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449号申请人张瑞仁。被执行人山东康泰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瑞仁与被执行人山东康泰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二倍工资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乐劳人仲案字(2014)第11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刘彩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庆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