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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出生江西省上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男,出生江西省上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丽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2014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赵某驾车在上高县敖城大道左行车道等红绿灯时,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之后,二被告人开车尾随周某某至“老三驴肉火锅城”,并将周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二、聚众斗殴罪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潘某某之邀,积极参与与吴某某(已起诉)与左某某等人为在上高县销售燃烧环保油产生矛盾后,各自纠集十余人在上高县城“曼哈顿酒店”附近进行持械聚众斗殴。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左某某、况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袁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关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持械斗殴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有关聚众斗殴罪的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具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具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赵某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具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赵某某还具有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2014年5月21日,同案犯吴某某(已起诉)与同案犯左某某(已起诉)为在上高县销售燃烧环保油产生矛盾后,各自纠集十余人在上高县城“曼哈顿酒店”附近进行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赵某某因潘某某的纠集,开着车,拿着刀积极参与斗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1日中午,潘某某(外号叫老色)打电话给他有事,叫他去,然后他一个人开车到上高县城“蒙山酒店”,看到店门口站了十四、五个年轻人,潘某某一直在打电话。然后潘某某对大家讲走,有四个年轻人就坐上他的车,一共去了四部车,车开到“曼哈顿酒店”旁,看到对方很多人拿刀和鱼叉向他们冲过来,他们这边十几个人也赶紧拿刀,他拿一把刀,站在人群后面。双方砍了一会,看到警车过来,大家跑走了,有三个年轻人坐他开的车走了。2、同案人潘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叔叔吴某某与左某某(外号左猴)、况某某(外号七佰)因为在上高县销售燃烧环保油产生矛盾。2014年5月21日中午,侄子吴平对他说左猴又在给父亲吴某某打电话,威胁父亲不要做这个生意。他就打电话给左猴,左猴讲就要搞死他,接着他就打电话赵某某(外号老德)的电话,讲这边有事,过来,又要“井牯”、“图里”准备刀具,并把刀放到侄子吴平的面包车上。后左猴打电话给他叔叔吴某某讲在“曼哈顿酒店”等着他们。于是他对大家讲拿着家伙上车走。然后他们开了四部车有十几个人来到“曼哈顿酒店”旁边,左猴那边的人看到他们的车,拿着刀和鱼叉冲过来,他们的人也马上下车拿刀,双方对砍了一会,他从“井牯”手里拿了一把直刀。后110民警来了,双方散开逃走了。3、同案人左某某的供述,证实因为湖南几个人要到上高这边来做燃烧环保油生意,要他和况某某(外号叫七百)打开上高销售市场,每升油给他们三毛钱的利润。后听说宜丰人在送上高食府吴老板店里的燃烧油,因此他们就和吴老板谈了几次,要吴老板把生意让给他们,吴老板没答应。有一次况某某(外号七百)找了两个人在他这里拿了100元买了一个花圈送到吴老板河南食府饭店门口。2014年5月21日中午,他和“志高”吃完中饭,来到况某某丈人的小卖部,也就是曼哈顿对面。见到况某某,况某某讲潘某某要来找自己打架,于是况某某就打电话叫人,过了十几分钟潘某某就开了几辆车过来,停在曼哈顿门口,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拿着刀站在曼哈顿门口,况某某也从车的后面拿了六、七把钢管焊的直刀,他和况某某,还有几个况某某叫来的人各人手里也拿了刀站在小卖部门口。110的人过来了,两边的人就散了。过了一会况某某又讲潘某某那边的人又要过来,况某某又叫人把刀拿出来,他们拿好刀后,看到潘某某那边开了几辆车过来,两边的人打了一会。后来警察来了,各方人逃走了。4、同案人钟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1日中午1点左右,他在田心镇接到况某某(外号七百)的电话讲和别人约好了打架,叫他去上高帮忙,于是他叫上“虎子”跟他到上高,到上高曼哈顿酒店旁看到况某某、左某某,还有十几个年轻人及五、六把钢管焊的直刀。然后况某某叫一个年轻人开他的车去拿刀,一共有十多把刀。隔几分钟,对方开了四辆小车过来,将近二十个年轻人拿钢管焊的直刀,他们这边的人也到饭店里拿着刀,两边的人就对打起来。对方有一个年轻人受了伤。后看到警车来了,双方的人就散开了。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中午,吴平打电话要他去上高县城蒙山酒店,看到赵某某(外号老德)开着一部蓝色本田思域车带着三、四个年轻人也来到蒙山酒店,后又开着这辆车带着三、四个他不认识的年轻人一起到斗殴地点。6、证人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中午,“老色”打电话给他,并开车到上高县街心来接他,再在敖城接了“平牯”、“杨老板”四个人坐“老色”的小车再到蒙山酒楼,看到吴某、赵某某还有一些不认识的人。隔了一会儿,老色接完电话就对他们讲拿家伙去曼哈顿,于是他们十几个人坐四辆车到曼哈顿酒店旁,看到对方十几个人拿着钢管焊的直刀、鱼叉,于是他们这边的十几个人也拿着钢管焊的直刀、鱼叉下车,双方的人对砍起来,“老德”也拿了刀参与打架,打了几分钟,有人叫警察来了,于是双方的人就散了。同时证实对方左某某也拿了家伙。7、上高县公安局医学鉴定报告,证明黄某轻微伤。8、上高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扣押24把钢管焊的直刀,约一米多长,鱼叉4把,约一米多长。二、寻衅滋事罪2014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赵某驾车在上高县敖城大道左行车道等红绿灯时,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之后,二被告人开车尾随周某某至“老三驴肉火锅城”,并将周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6日凌晨,他和赵某开车停在敖城左拐弯道上等红绿灯,赵某向窗外吐口水,另一辆奥德赛汽车里的人就骂赵某,赵某就很气,后他就开车跟着这辆车到“老三驴肉火锅城”,把车停到对方车子后面,赵某就下车,对方一个男的手里拿着木质的双截棍往赵某头上打了几下,出了血,他跑过去。夺下对方的双截棍,赵某抢住对方那个男的腰。他夺下双截棍朝那男的身上打了几下,赵某也打了那个男的,那个男的头部流出了很多血。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16日凌晨,赵某某开着他的车准备送他回家,走到敖城大厦等红绿灯,他没注意向车外吐了一口痰,吐到对方一辆车门上,对方车上一名男子就骂他,然后赵某某开车跟着对方的车,到“老三驴肉火锅城”旁,对方的车子停下来,从副驾驶室下来一个40岁左右的胖子,手里拿一根双截棍,他和赵某某一起下车,双方对骂。然后,这名男子拿双截棍在他头上打两下,被打血来了,接着他和赵某某一起上前和对方那一个男的打起来,他和赵某某用拳,脚往对方身上乱打,然后赵某某又夺下对方的双截棍,往对方头部,身上乱打,将对方男子打倒在地。后被带到派出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6日凌晨,他朋友驾驶白色广本奥德赛汽车,他坐在车上,在敖城等红绿灯,这时停在左车道上,等红绿灯的一辆黑色无牌奔驰越野车,坐在副驾驶上一轻年人把痰吐到他朋友的车窗玻璃上,对方副驾驶座上的男子就下来拍打他们的车窗,要他下车。然后他朋友驾车走,对方开车追。在上高县城“老三驴肉火锅城”门口,他朋友驾的车被逼停了。对方司机下车来开他的车门。他就拿根双截棍下车了,对方二人就打了他,他拿双截棍朝对方一个男的头上打了,随后对方把双截棍夺下,朝他头部打,对他身上拳打脚踢,造成其轻伤二级。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6日凌晨,她开车带着朋友周某某,在敖城大厦等红绿灯时,旁边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副驾驶座上一个年轻人,把痰吐到她的车子玻璃上,周某某就开窗讲了几句那个轻年人,后她开车到“老三驴肉火锅城”旁,被对方的奔驰车逼停了,对方下来二个年轻人,周某某就下车,对方骂了周某某之后,又拳打脚踢周某某,周某某也打对方,对方一轻年人又拿一根双截棍朝周某某头部乱打,周某某被打出了血。5、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凌晨,听到楼下马路上有吵架声,他就从床上起来从窗户里看到二个男的追一个男的打,并且证实有二个男子受伤。6、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6日凌晨,她住在老三驴肉火锅城的楼上,突然听到外面有声音,她到窗户旁看到有二个人打一个人,被打的男子躺在地上,之后又听到女儿袁某在讲不要打人,然后她跑下楼抱住光膀子的一个轻年讲不要打人,挨打的人满头是血。一个拿双截棍打,一个用脚踢,后警察来了。7、谅解书,证明二被告人得到周某某的谅解。8、上高县公安局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某、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参与聚众斗殴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减少刑罚量。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珠云人民陪审员  潘丽琴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雯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