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小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胜利西路日丰进口汽修厂诉被告孙东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市胜利西路日丰进口汽修厂,孙东学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小字第30号原告濮阳市胜利西路日丰进口汽修厂,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西路路北。负责人杨欣惠,厂长。委托代理人常学伦,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东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胜利西路日丰进口汽修厂诉被告孙东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胜利西路日丰进口汽修厂撤回对被告孙东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