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赖日秋与柳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134号原告赖日秋。被告柳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蒋玮,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杰,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德仁,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日秋诉被告柳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日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日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日秋自行承担。审判员季念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钟钰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