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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雪梅与叶刚、曹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雪梅,叶刚,曹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361号原告高雪梅。委托代理人李日新。委托代理人郑明松。被告叶刚。被告曹静。委托代理人叶刚(系被告曹静丈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厦门西路16-1号。负责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基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高雪梅与被告叶刚、曹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雪梅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叶刚、曹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高雪梅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刚、曹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雪梅撤回对被告叶刚、曹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高雪梅负担。审 判 长  张广兄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人民陪审员  刘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海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