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亚萍诉张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刘亚萍,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12日,陕西省佳县人。被告张树友(张树有),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1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萍诉被告张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萍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亚萍负担。审判长 高兴银审判员 武 杰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