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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亚萍诉张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刘亚萍,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12日,陕西省佳县人。被告张树友(张树有),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1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萍诉被告张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萍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亚萍负担。审判长  高兴银审判员  武 杰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