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胜田诉被告宝庆工业集中区规划局修理、重做、更换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田,宝庆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局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516号原告王胜田,男,汉族,邵阳市人。委托代理人谢宏言,男。被告宝庆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邵阳市邵阳大道宝庆工业集中区主孵化楼八楼。负责人邓卫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富澄,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益容,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田诉被告宝庆工业集中区规划局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田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王胜田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人民陪审员  黄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