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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与深圳市广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鼎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凯实业有限公司,金萍,苏理贵,苏景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深圳市广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鼎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凯实业有限公司,金萍,苏理贵,苏景芳,林观水,钟玉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28-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大厦首层。负责人余安全。委托代理人吴韵,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员工。被告深圳市广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99号正中时代广场15楼1510。法定代表人金萍。被告深圳市恒鼎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业泰然大厦23C01。法定代表人张振流。被告深圳市环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与福龙路交汇处正中时代广场16楼01-06单位-01。法定代表人苏景芳。被告金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苏理贵,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被告苏景芳,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中山。被告林观水,住广东省东山区。被告钟玉彬,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诉被告被告深圳市广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广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鼎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凯实业有限公司、金萍、苏理贵、苏景芳、林观水、钟玉彬名下价值21315114.36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我院申请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广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鼎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凯实业有限公司、金萍、苏理贵、苏景芳、林观水、钟玉彬名下价值21315114.3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