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合肥同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合肥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同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肥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67号原告:合肥同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周同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念斌,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海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同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公司)诉被告合肥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亚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慧,被告瑞洁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同盛公司诉称:我公司与瑞洁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道闸广告开发合同》,约定其将合肥经开区紫御府小区大门进出口行车出入口道闸出租给我公司发布广告,我公司承担发布广告所需费用等。2015年1月24日,我公司与安徽省蟹甲归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蟹甲归甜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后我公司按约在紫御府小区安装道闸并发布蟹甲归甜广告,为此支出17600元设备费和2000元安装费。然而,2015年4月初,我公司发现瑞洁公司无故撤换我公司的广告并将设备拆除、丢弃。我公司多次尝试与其沟通未果,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蟹甲归甜公司已经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瑞洁公司:1、赔偿设备损失17600元、安装费损失2000元;2、赔偿广告费损失36000元;瑞洁公司赔偿第三方广告合同违约金10800元;3、支付上述全部费用的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被告瑞洁公司辩称:1、同盛公司诉称的提供的道闸广告开发合同是不真实的,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签订道闸广告开发合同,我公司名称当时已经变更;2、同盛公司诉称的广告费损失与违约金在合同签订之时也是不可预见的,不应由我方赔偿;3、同盛公司提供的道闸广告开发合同在租金等方面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我公司不应赔偿其相应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同盛公司(乙方)与“合肥瑞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紫御府物业服务中心”(甲方)签订《道闸广告开发合同》,约定甲方将紫御府小区大门行车出入口道闸全部位置出租给乙方发布所代理的广告,租金每年1000元(自“安装确认函”之日起两年后起交,每半年一交),合同期限为5年,自甲方签收“安装确认函”之日起生效;乙方发布广告所需的广告发布设施设备,均由乙方自行设置并承担费用,甲方拥有道闸设施使用权;合同期内,甲方无故解除合同或者强行拆除乙方广告及设施,依法应向乙方赔偿包括广告收益及道闸设备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11月27日,双方签署《确认函》,共同确认案涉道闸于2014年11月23日安装完毕。上述合同、确认函甲方落款处均盖有“合肥瑞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紫御府物业服务中心”印章。同盛公司为履行合同支出购买道闸费用17600元、安装费2000元。2015年1月24日,同盛公司(甲方)与蟹甲归甜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户外广告,媒体位置位于紫御府等5个小区,工艺为车贴、灯箱片,规格2.9m0.8m,价格每套每月1500元,发布期限为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广告费总计18万元,甲方每半年后第一个月付给乙方上个半年广告费用;任何一方无权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履行,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约合同,并按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签订后,同盛公司为蟹甲归甜公司在紫御府小区大门行车出入口道闸处发布广告。2015年4月初,同盛公司发现其为蟹甲归甜公司发布的道闸广告被瑞洁公司拆除弃于小区内,但与瑞洁公司沟通未果。2015年5月13日,蟹甲归甜公司致函同盛公司解除紫御府广告合同条款,称不再支付相关广告费用,要求同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元。另查明,合肥瑞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更名为合肥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4月,瑞洁公司仍使用“合肥瑞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紫御府物业服务中心”印章”在小区内发布通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闸广告开发合同》、《确认函》、《广告发布合同书》各1份、照片3张、收据2份、送货单1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涉《道闸广告开发合同》合法有效,“紫御府物业服务中心”系瑞洁公司下设机构,虽然签订合同时瑞洁公司已经更名,但其仍对外使用上述服务中心印章,且同盛公司也实际租用紫御府出入口道闸处发布广告,故上述合同对瑞洁公司具有约束力。瑞洁公司辩称未与同盛公司签订合同因而不应担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瑞洁公司未经同盛公司同意即擅自拆换道闸广告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广告收益及道闸设备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瑞洁公司辩称合同违反公平原则故不应赔偿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同盛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1、设备损失,同盛公司提供的送货单载明道闸单价为8800元(每套17600元),实际已经使用4个多月(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4月初),道闸被拆后,同盛公司亦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鉴于合同未明确约定损失计算方法且道闸存在残值等因素,本院酌定设备损失为3000元;2、广告收益损失,按同盛公司与蟹甲归甜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的约定,同盛公司完全履约后可能获得的涉紫御府广告费收益为36000元,但该收益并不能等同于收益损失,后者应限于合同不能履行后合理期间内的损失,同时鉴于瑞洁公司无法预见同盛公司收益金额大小,本院酌情认定5000元;3、安装费损失2000元,该费用非属合同明确约定的损失范围,系同盛公司履约所应当支出的成本费用,该费用损失可以通过收取广告收益来弥补,故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违约金损失10800元,属瑞洁公司无法预见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利息损失,因合同未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及赔付期限,且损失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故本院酌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同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0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同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为730元,由被告合肥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原告合肥同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