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盖星志与胡菊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星志,缪卫东,胡菊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盖星志被执行人:缪卫东被执行人:胡菊田本院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垦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9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菊田有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长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菊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622848134642408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300000.00元。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日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永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卫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