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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天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陈益民、史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陈益民,史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天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陈国庆。委托代理人郑书婷,江苏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民。被告史利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庆与被告陈益民、史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庆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益民、史利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庆撤回对被告陈益民、史利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9元,减半收取2974.5元,由原告陈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