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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建阳市。被告许某某,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宝盛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