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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书旺与杨庆龙、杨书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旺,杨庆龙,杨书全,杨其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杨书旺,农民。被告杨庆龙,农民。被告杨书全,农民。被告杨其报,莘县国家电网公司农电职工。本院受理原告杨书旺诉被告杨庆龙、杨书全、杨其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欲通过其他突进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书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杨书旺承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