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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张某,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董某,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