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张某,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董某,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