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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松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昌顺与文志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松执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梁昌顺,男。被执行人文志锋,男。申请执行人梁昌顺与被执行人文志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61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昌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1766.8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受清偿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尚有执行款人民币70886.87元未执行到位。对于未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志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文志锋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深圳辖区内银行均无其他可供存款,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其他车辆登记,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开户。本院将上述查证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文志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文志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