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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远四与汪齐兵、张永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远四,汪齐兵,张永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侯远四,男,1971年4月17日生,居民,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汪齐兵,男,1975年7月3日生,居民,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永棉,女,1975年10月9日生,居民,住六安市裕安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汪齐兵、张乐棉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