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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终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山东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吕宗贤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吕宗贤,高洪超,徐荣春,吕宗英,李洪林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终字第1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法定代表人杜家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军,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宗贤,男,194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超,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荣春,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宗英,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上述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金生,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洪林,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山东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沂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邹 海 波审判员 徐 占 理审判员 林 传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春萍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