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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洁容与陈金任、文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79号原告杨洁容。委托代理人吴文胜、陈巧娉,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任。被告文敏。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巧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任、文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金任、被告文敏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应赔偿(详见赔偿费用明细表)合计16081.81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金任、文敏并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12时50分许,被告陈金任驾驶粤X/X64**号小型轿车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合隆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合隆路27号对开路口时,遇原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在该路段由东向南方向行驶至此,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5月18日对上述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金任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原告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被告陈金任与原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L1椎体压缩性骨折;2.第5骶椎粉碎骨折;3.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于2015年6月22日出院,共住院36天,期间产生医疗费(含事故发生日的急诊费用)11923.31元。出院时医嘱建议:1.不适时,休息4个月;2.出院后继续腰围固定1月,加强腰背肌康复功能锻炼;3.出院后2个月内禁止提重物,腰部过度负重,禁止激烈运动;4.带药出院;5.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另查,被告文敏是粤X/X64**号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本次事故发生时该车并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损失(含事故发生日的急诊费用)11923.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为3600元(100元/天×36天)和护理费2520元(70元/天×36天),合共18043.31元。上述费用中的4961.5元由被告陈金任垫付。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的上述损失18043.31元。由于粤X/X64**号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并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陈金任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超过部分再根据原、被告的责任比例划分。为此被告陈金任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和护理费2520元,合共12520元。余款5523.31元,由于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车(原告驾驶的虽然是电动车,但根据事故认定书,原告违反的是非机动车的违法条款,故该电动车并未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应认定为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与被告陈金任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陈金任应向原告赔偿上述损失余额的60%,即3313.99元。综上被告陈金任共需向原告赔偿15833.99元。由于被告陈金任已向原告垫付了4961.5元,故尚需支付10872.49元。原告主张超出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被告文敏是粤X/X64**号小型轿车的车主,是投保义务人,其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文敏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10872.4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陈金任垫付的4961.5元先扣除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赔偿款3313.99元,余款1647.51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数额中抵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洁容支付赔偿款10872.49元;二、被告文敏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洁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0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70元,合共37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洁容负担118.73元,由被告陈金任、文敏共同负担252.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嘉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嘉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