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许华锦与华柏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柏金,许华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柏金。委托代理人李显,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强生,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华锦。委托代理人朱祥,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柏金因与被上诉人许华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华柏金未缴纳上诉费,且经法院催告,其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彬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