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合肥深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深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常丽丽,女,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本院在执行合肥深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合肥深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丽丽已协商解决本案,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红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