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正分与九龙坡区中梁山林毅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m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分,九龙坡区中梁山林毅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34号原告李正分,女,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林毅机械厂,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新政村七社,注册号500107600172011。经营者张宗铃。原告李正分诉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林毅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正分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分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