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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正分与九龙坡区中梁山林毅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m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分,九龙坡区中梁山林毅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34号原告李正分,女,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林毅机械厂,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新政村七社,注册号500107600172011。经营者张宗铃。原告李正分诉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林毅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正分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分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