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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吴绘与黄恒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绘,黄恒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吴绘,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恒武,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绘与被执行人黄恒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吴绘,并承担执行费230.4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没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王云虹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