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108号原告:路某某,男,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李某某,女,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