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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096号原告罗某甲,女,201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罗某乙,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某丙,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某,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的法定代表人罗某乙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的法定代表人罗某乙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甲法定代表人罗某乙负担。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