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2015)无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无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无极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雷占军,局长第三人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无极县民政局、第三人张某某要求撤销结婚证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祥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