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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罗继新申请执行赵文举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继新,赵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罗继新,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赵文举,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罗继新与被执行人赵文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红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文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继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文举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元。本院认为,(2015)红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继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赵文举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梁洪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永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