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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陕甘红军纪念园接待中心、廖得军、贺天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廖某某,陕甘红军纪念园接待中心,贺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兴财,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廖某某。被告陕甘红军纪念园接待中心。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与廖某某、陕甘红军纪念园接待中心、贺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杨某。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嘉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