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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伟与陈广、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陈广,唐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96号原告黄伟,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邓洪,重庆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男,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唐宏,女,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与被告陈广、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伟负担。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铁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