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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53号罪犯王平,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作出(200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2012年2月7日、2014年4月16日三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