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未冬与吴拉清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未冬,吴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37号申请人李未冬,井陉县微水镇良都村古槐街34号。被申请人吴拉清,井陉县微水镇良河东寺平区309号。申请人李未冬与被申请人吴拉清、宋华华、宋少华、聂中位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李未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拉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未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吴拉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井陉县支行账号为03×××38内的存款9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圆圆第2页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