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修丰与李加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丰,李加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551号原告李修丰,退休教师。被告李加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修丰诉被告李加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修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修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修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修丰负担。审 判 长 贺 峰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卞 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