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霍金铃与刘微、韩学超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金铃,刘微,韩学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031号原告霍金铃,女。被告刘微,男。被告韩学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金铃诉被告刘微、韩学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金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金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霍金铃负担。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