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严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远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