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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严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远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