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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新,刘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新,男。被执行人刘莹,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八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春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