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陈小燕、谢剑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陈小燕,谢剑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56829171-X。负责人:谢飞雄,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焕强,该社职工。被告:陈小燕,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725。被告:谢剑洪,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710。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陈小燕、谢剑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敖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