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荣与被告郑委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荣,郑委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杜荣,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委红,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荣与被告郑委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荣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