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荣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王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金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荣军。申请执行人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荣军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