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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刘家伟与刘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伟,刘家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刘家伟,男,生于1974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刘家清,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伟与被告刘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张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希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