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刘家伟与刘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伟,刘家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刘家伟,男,生于1974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刘家清,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伟与被告刘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张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希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