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与郑世春政府信息公开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XX,区长。委托代理人张苏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路梅,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世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简称沙坪坝区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沙坪坝区政府申请再审称,1、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一审庭审后,沙坪坝区政府才收到邮局退回郑世春收件人拒收的邮件,该证据虽未在举证期限及庭审前提交,但其原因是该证据本身系在庭审后才形成,且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一审法院以未在举证期限及庭审前提交为由不予质证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沙坪坝区政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将邮件交寄,其后的送达时间应属在途时间,不应算在法定期间内,郑世春拒收邮件导致送达无法完成,其法律后果不应由沙坪坝区政府承担。综上,请求法院再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郑世春的诉讼请求。郑世春提交意见称,沙坪坝区政府在一审程序中举示的邮政快递单,一无邮政印章、二无郑世春签收的签字、三无寄件人名字、四无邮寄的时间、五无文件内容、六无付款方式,明显弄虚作假,串通邮递员制造假证据,属典型的违法行为。沙坪坝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郑世春书面答复,系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沙坪坝区政府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复查查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88号一审行政判决之后,郑世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郑世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作出(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074号行政裁定准许郑世春撤回上诉,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沙坪坝区政府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但未提供具有正当理由未能上诉的相关事实及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系一审原告郑世春以沙坪坝区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通过提起上诉程序予以救济。本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沙坪坝区政府本应通过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进行救济,但其放弃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救济,事后却通过申请再审程序寻求救济但并无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沙坪坝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彦代理审判员 邬继荣代理审判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