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吴梅红与贺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梅红,贺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吴梅红,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季连英,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有权,男,1953年10月1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原告吴梅红诉被告贺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妻子先后三次在原告处借款本金共计55000.00元,利息共计4950.00元,本息合计59950.00元。被告妻子于2013年病故,上述借款系被告夫妻的家庭借款,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599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欠款事实存在,同意还款,但暂时没有钱还。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据3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和金额,并且当时约定了利息。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妻子先后三次在原告处借款本金共计55000.00元,利息共计4950.00元,本息合计59950.00元,被告妻子为原告出具了借据3张。被告妻子于2013年病故,上述借款系被告夫妻的家庭借款,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599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暂无能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妻子在生存期间从原告处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现被告妻子已故,此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有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5000.00元,利息4950.00元,两项共计59950.00元。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 文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