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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卢煜能、沈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卢煜能,沈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李建平。被告:卢煜能。被告:沈丽芬。委托代理人:屠祖良,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卢煜能、沈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