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卢煜能、沈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卢煜能,沈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李建平。被告:卢煜能。被告:沈丽芬。委托代理人:屠祖良,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卢煜能、沈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