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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柴暮牧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暮牧,苏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2135号申请执行人柴暮牧。被执行人苏睿。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兴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力章,系该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柴暮牧与被执行人苏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房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沈和民三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暮牧于2015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判决所确定的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无法为其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执行人柴暮牧于2015年9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庄玉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