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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557号原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江油市开发区青莲路。法定代表人黎贤传,总经理。被告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兴中路9号149。法定代表人施连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9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朋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