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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王小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王某,王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573-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小某。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王小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向本院申请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5)咸渭证执字第05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