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王小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王某,王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573-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小某。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王小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向本院申请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5)咸渭证执字第05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