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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洋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忠群与何培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群,何培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李忠群。委托代理人胡锡军,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袁绍明,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培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群与被告何培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忠群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培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忠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群撤回对被告何培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忠群负担。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杜鸣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