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洋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忠群与何培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群,何培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李忠群。委托代理人胡锡军,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袁绍明,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培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群与被告何培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忠群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培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忠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群撤回对被告何培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忠群负担。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杜鸣鸣 搜索“”